1.
拍賣之建築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跨建在同段326-
3.
326-13地號上,其占 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之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建物之權。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