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98-1地號上有種植香蕉、菜園、果 樹,其上有一棟紅瓦傳統建築(門牌號碼茅草山22號)三合院部分占用,無人在 家;398-2地號上為雜林;398-3地號上有種植果樹、雜林,其上有鐵皮屋,無 門牌號碼,門口綁了一隻狗,無人在家;398-11地號為約1平方公尺之道路;39 8-12地號為現有道路(高39-1公路);398-13地號上部分為果樹、部分為道路。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筆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外之森林區農牧用地,臨約5至6公尺 寬產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 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 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