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1594地號土地部分巷道、部分雜草,1595號土地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雜林,1596號土地為雜林,1597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雜林,1598號 土地部分為果園、菜園,部分有一鐵皮屋及一棚架坐落,且無門牌號碼,以上地上物所有人及占有權源不明,另道路部分,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 單獨主張優先承買。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 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 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林口特定區 都市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 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