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暨筆錄記載:976地號土地略呈長條形,為水泥路面供通行及停車使用;978地號土地略呈三角形,少部分為屋前水泥空地,大部分為興產路96之32號一樓建物坐落;1093地號土地略呈細長形,為屋前景觀石頭步道;109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呈梯形,為96之30號一樓建物坐落;1095地號土地略呈長條形,部分水泥路面,部分建物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除976地號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外,其餘標的均由債務人占有使用,1093地號土地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農業區用地。
6.
109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109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9.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