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9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1364地號由債務人許哲誠之家屬居住使用,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3.
1.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
4.
398地號土 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現況如附表所載。4.本件拍賣之
5.
3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6.
1364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332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7.本件拍賣之
7.
39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8.優 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