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部分於民國114年9月4日(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22號)現場履勘時,屋內有大量雜物、家具而略顯雜亂, 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及債權人查報,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經檢視無增建, 債務人表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 據債務人陳稱有汽車停車位(B2-
4.
各一,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