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為收割後整地之田地,與1022-1地號混合使用,請務必留意。
6.
本件拍賣地號使用情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人陳報使用狀況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標的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 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