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17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973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 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1108-1地號土地上,承租人即債務人之哥哥陳報由其及母親居住使用,並 提出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0年11月10日起未定期租賃,每月租金新台幣3,000元,與本院執 行筆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查訪紀錄之在場人均相符,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又拍定後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3.
(雲)營使字第811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 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 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