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土地
8.
3為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及部分產業道路,三 筆土地均臨路。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 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 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第三人如能釋明其符合農地重劃條 例第5條規定所示之優先承買權資格,則得優先承買。又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投標無 效。
10.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