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1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2.
415地號與鄰地合併使用,部分雜草、部分作物,惟使用關係無從查明,拍 定後如有權利人主張權利,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415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