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東90559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461-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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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1 ~ 2026/08/2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8
保證金:
25.6
總坪數:
70.3
坪單價:
1.8萬/坪
持分地坪:
70.3 坪
總現值:
118.6 萬
拍後增值:
-9.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461-3地號,面積 2,001 m2,持分 223/1920,128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6/4/7,總底價 200萬,保證金 40萬,坪單價 2.8萬/坪,流標
2拍,2026/4/28,總底價 160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2.3萬/坪,流標
3拍,2026/5/19,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5.6萬,坪單價 1.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雜草、雜樹及建物,依地政人員陳述 按國土測繪中心圖示建物門牌為二重溪49號。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上有未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種植使用,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461-3地號
2,001 m2 × (223/1920) × 5,105 元 - 128 萬元
= -9.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30
2拍 部分點交
281.3 坪 / 1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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