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坐落於羅馬公路約38.5公里處接近桃園交界處且未臨路,其上為雜林, 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 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 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