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238巷7 號建物之座落基地。本件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 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 為準。
3.
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標的土地其上有943號建物。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 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 絕應買。
7.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