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5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雜草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 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部分區域屬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 感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