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有兩間鐵皮工寮坐落;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有 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土地為雜木林、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各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 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