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種有芒果,據債權人陳稱,芒果為共有人陳春林、陳瑋暘所有;嗣據鑑價報告 書所示,編號
3.
2號土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為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 芒果樹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各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 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