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多間建物坐落,編號2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 道路,另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現無人居住,無水電,除拍賣之建物外,編號1土地上其 餘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其有優先權 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佔用鄰地部分,日後有遭訴請拆屋還 地之虞,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