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分別位於吉林3號橋東南 方約520公尺、950公尺及570公尺處,現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 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