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本件拍賣標的現均由共有人潘○○居住使用。 2.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9.
25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 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土地 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 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 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