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及山坡地,山坡地上有2棟無門牌鐵皮屋及果樹、櫻花樹、楓樹、桂花樹及短期蔬菜等,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6.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