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其所屬517地號部分種植緞木、部分為雜草樹,且依鑑 價報告所示照片有一鐵皮屋座落,前開種植與座落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