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標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其所屬517地號部分種植緞木、部分為雜草樹, 且依鑑價報告所示照片有一鐵皮屋座落,前開種植與座落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 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