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7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建物坐落,部分雜林,部分道路 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 源不明,且坐落面積、位置仍須由地政機關鑑界測量,始可確定,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 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