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9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數建物坐落,部分雜林,部分道路 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而拍得時,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 源不明,且坐落面積、位置仍須由地政機關鑑界測量,始可確定,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 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