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5.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