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