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中2638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如債 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5.優先 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