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建物現況1樓前後及2樓尚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 所示,1樓客廳有神桌,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尚有漏水情形,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火災及非自然死亡情形,另依鑑定報告所載,建物整體外觀略為老舊,管理維護情形尚可,未 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接公有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