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一建物,無門牌,北側臨和 平街,該建物左側(東側)之房屋門牌為和平街35-3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16 4-1地號為非都市計畫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現況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且 權屬不明,門牌為和平街35號,單面北側臨6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 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