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土地均為山林地區,無路可達。
8.
599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 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 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