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雜草空地,其上有墳墓。據債權人主 張,拍賣之土地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本件僅拍賣土地,不 及於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墳墓(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有兩座墳墓),其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4.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 先承買權。二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5.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trial: 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