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1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34-7地號土地上 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道路,另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 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 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