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 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84地號土地為其上19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編定為199-1建號)之基地。據債務人表示:拍賣不動產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無海砂、輻射及非自然 死亡之情形,牆壁有些許壁癌,大致上牆壁仍完好。本件拍定後,拍賣之建物連同坐落之基地 點交。
6.
拍賣之19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