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
4.
870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其上有數棵景觀樹木; 查封之545-13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竹林、其上有景觀樹木及水塔占用。惟實 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 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 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