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秀林鄉加灣156之2號房屋房屋座落於加灣段612地號上, 有增建,據債務人之姨丈在場陳稱,房屋現為債務人之小孩及其父親居住使用,無漏水情形,房 屋拍定後點交。另前開加灣段612地號上尚有秀林鄉加灣158號房屋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 權源不明,該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查封20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31. 38平方公尺,其中約0.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加灣段611地號),約25.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加 灣段630地號),約2.6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加灣段605地號),前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人應就房屋部分,一 併買受,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加灣158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 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應就房屋部分,一併買受,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