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仁愛路116號號建物坐落, 現已列為危險建物。另鑑價報告稱:前開建物已列為危樓。上開建物非本標拍 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債務人為上開仁愛路116號建物之共有人,應買人應特別留意民法第425條 之
9.
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 定。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