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有相連,地形均略呈不規 則四邊型,其上為建物及空地,未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進出;債權人 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 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 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平坦,但略低於路面, 現況坐落建物及部分空地;未臨路,須經鄰地對外聯絡。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