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1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尖石鄉新樂村煤源25號」房屋座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 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 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 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 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 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