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雜物堆置,並有門牌台 南市永康區王行路1032巷4號增建鐵皮屋占用,其餘土地上堆置雜物、部分雜草 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四筆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為裡地,需通行 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剩餘土地為堆置廢棄物、部分空 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鐵皮屋與堆置物坐落及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四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 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建物、鐵皮屋及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 物、鐵皮屋及雜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