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況有水泥道路、鐵皮倉庫兼 車庫,另有種植短期作物、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 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