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trial並作為道路使用,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東港都市計畫(63.06.
7.
道路用地,又符合都市 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 規之限制,投標人、承受人、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承買 (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承受人、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 受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