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應 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 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