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系爭土地部分為一間廢棄房屋占用,部分雜草空地。另 依債權人查報位於前開建物上方駁崁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 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 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清泉風景特定區道路用地,惟鑑於司 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 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 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