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二trial押權登記。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指界,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農地,現種植高麗葉,惟何人所種及其占有 使用權源不明。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6.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