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另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 項: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請應買 人一併注意。
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為收割農作物後農閒期之 空地,均無三七五租約,土地585部分為既成道路供人車通行。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 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標 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