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554地號土地為光明路305─10地號房屋之坐落基地;
9.
597地號目前種植水稻;562地號土地大部分為水稻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三合院建物(無門牌),據共有人湯○煌稱水稻為共有人所種植,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563地號土地依不動產謄本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農舍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就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解釋意旨參照)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