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弟弟佔有使用,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拍賣建物所座落
8.
102地號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公司核發之拍定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標的物所座落之坪頂段
10.
102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拍賣標的有無座落土地之法律權源,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1.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