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另據債權人查報及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不臨路,且鄰近公墓,供應買人參考。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而拍得時,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8.
本標拍賣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 1月30日)保護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