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71地號土地於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勘察時處於休耕狀態,尚有水井 及電表,未臨路;203-1地號土地上有溫室坐落,未種植作物。經查,171地號 土地現處於休耕狀態,惟第三人蔡O翰於114年有申報耕作措施,其是否有承租 土地尚屬不明,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因查無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之情 形,故拍定後得點交之,惟若嗣後查知依法有不得點交之事由,本院仍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另地上物占有使用203-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 兩造當事人陳報,故就203-1地號土地之部分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自 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 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 耕地有優先承買權。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或承典之權。
9.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