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標的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3.
本件拍賣之89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