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標的732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無路可達,按航照圖顯示現 況為雜木林。
3.
本件係拍賣73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8.
本件拍賣上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以原住民為 限,投標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內,否則為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9.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